
2020年4月2日9时40分,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秦安县文昌路某建设工地门前路面被严重损坏,损坏面积1㎡,并用铁板覆盖。经调查当事人是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在建设该工程期间,员工驾驶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时损坏道路。

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破损路面进行勘察,拍照取证。执法中队经上报局内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查处。4月8日执法中队对该公司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4月9日,县执法局法制股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同时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路面破损严重 几方联合修复
近日,李家街道文园社区 2 号网格员巡查时发现,位于柳华街 34 号楼临街道边有一处破损,且破损情况比较严重,不仅给居民出行带来不便,还造成商铺门前安全隐患。 在前期排查中,社区网格员找到位于破损路边的商铺,此位置属于"门前三包"范围内,店主表示可以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该公司损坏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了普法教育,指导其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当事人经过普法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同意接受处罚。
4月22日,我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处罚权参照基准》,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于4月26日履行了行政处罚,该案件现已结案。
该案当事人损坏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只顾车辆运输通行利益,没有考虑造成路面损坏的情况,给城市交通的畅通带来损害。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当事人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强化了守法意识,为今后文明施工打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来源:秦安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