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杨某骑车走在路上,因路面破损摔伤。记者11月25日从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后,判决施工方承担40%责任。
2020年12月6日,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寿县三觉镇一路段时,因路面破损,致使电动车发生侧翻,杨某某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交警部门调查,该破损路面是由安徽一家工程公司进行供水施工后形成。受伤后杨某某找到该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公司认为杨某某摔伤位置不是其公司施工地点,且杨某某的摔伤是其操作不当导致,与公司无关。双方协商未果,2021年7月,杨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杨某某受伤系因路面破损,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该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区域供水施工后形成。”法庭认为,工程公司在涉案路面横挖水管后,未及时处理遗留在路面的破损,也未按照规定在涉案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其路面施工行为与杨某某摔倒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工程公司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事发路段时,疏于观察且操作不当,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杨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破损道路修好了,车辆驶过不再哐当响,临街居民睡上安稳觉
极目新闻记者 王荣海 实习生 张李 视频剪辑 王荣海 10月13日和14日,极目新闻和楚天都市报分别以《道路坑洼过往车辆很受伤 市民盼早日维修》《路面现坑洼 车辆哐当响》为题,报道了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花园小区友谊大道有路段出现坑洼破损情况。10月19日,热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后的收尾工作,避免对群众造成伤害;同时,广大民众要提高防护意识,遵守出行交通规则,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周跃武 王淼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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